工程学院教职工考勤及请假暂行办法
工院【2013】3号
为进一步完善教职工考勤制度,维护学校正常秩序,规范对病假、事假、探亲假等各类请假事项的管理,保证教学、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,根据校人事【2007】45号《广东海洋大学教职工考勤及请假期间工资待遇规定(试行)》文件精神,结合学院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学院全体教职工(含临时工)的考勤、请假及请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校人事【2007】45号《广东海洋大学教职工考勤及请假期间工资待遇规定(试行)》予以实施。
二、各单位部门要坚持考勤制度,制定专人负责考勤,出勤情况由部门领导核实,学院领导审批后在院内公布;按学校要求和规定定期报学校人事处,作为工资发放及年终考核、评先的重要依据。
三、请假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,报领导逐级批准后方能休假。假期结束后进行销假。请假种类、期限、程序按校人事【2007】45号文执行。
四、专任教师的请假先由系、主管教学副院长、院长审批,上报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后再到学院办理调停课手续。
五、实行坐班制人员的请假(工人、教辅、行政等)经本部门主任同意后报院长或书记批准,报学校有关部门审批。
六、辅导员的请假由副书记同意后报院长或书记批准,报学校有关部门审批。
七、学院会议考勤:所有教职工都有参加校、院、系(中心)会议的义务,应按时参加。确属不能参加的要提前书面请假,病假、出差等应出具相应的证明,事假要说明确切理由,否则按旷工处理。
因讲授已列入学校、学院批准的正常教学课程,而与会议时间冲突的,只需口头或电话向主持会议的领导说明,无需书面请假,由教务员核实后核销。此类不属于缺勤。
八、未经批准擅自缺勤的,按旷工(校人事【2007】45号文)处理。
九、各系、中心、室的每月考勤表经主任、联系部门的院领导签名后,必须于下个月的5日前报学院办公室,经汇总后由办公室报人事处。
十、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,由工程学院负责解释。
广东海洋大学工程学院
2013年4月25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