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,全面推进素质教育,促进学生德、智、体、美、劳全面发展,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,根据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《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》《广东海洋大学本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》等有关文件的精神,结合我院实际情况,制定本实施细则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合于我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校学生,其评定结果是作为学生奖学金评定、荣誉称号评定、推优入党、推免研究生的重要依据。
第三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坚持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,坚持定量与定性、记实与评议、自评与组织考核相结合的原则,鼓励学生在达到大学教育基本要求的前提下,充分提升个人素质。
第四条 综合测评内容由“品行表现测评”“学业表现测评”、“科技与实践表现测评”三部分组成,其中“品行表现测评”(15分)、“学业表现测评”(70分)、“科技与实践表现测评”(按学生实际获得分计算)。
第五条 综合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,与奖学金评定同步进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