机械工程学院

School of Mechanical Engineering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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机械与动力工程学院关于加强实习管理及经费使用暂行办法

根据《广东海洋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》(校财务〔20145号)和《广东海洋大学实习经费管理使用办法》(校教务[2014]22号)的文件精神,为了加强实习管理,本着节约经费开支,保证人才培养质量,提高办学效益的原则,现对我院各类学生实习的管理及经费使用做如下补充规定。

一、实习类别与时间

我院实习分为:金工实习、认识实习、写生实习(工业设计专业)、专业考察实习(工业设计专业)、生产实习和毕业实习等。各类实习的周数以各专业人才培养计划制定的实习周数为准。

实习方式分为:集中实习,分散两类实习。认识实习、写生实习、专业考察实习、生产实习采用集中实习方式;毕业实习采用分散实习方式。

二、实习管理

实习是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环节。实习必须严格管理,要求:

1.实习前老师要做好实习动员,实习期间加强安全、纪律管理,确保实习安全,外出生产实习学生务必购买人身意外保险。

2.实习带队教师在出发前向系、院提交详尽的实习计划等资料,由系、院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。

3.严格按照各类实习计划和大纲要求实施,保证实习内容和实习质量。

4.集中实习各系须派指导教师全过程组织和指导实习。原则上1个学生自然班指派2名实习指导教师;2个班以上在同一场所实习的,按照2个学生班指派3名指导教师的数量配备。

5.分散实习由各系组织实施。实习前老师做好内容安排及强调安全纪律,实习过程由学生自主完成,不再专门指派教师跟随指导。在学生分散实习期间,各系要安排老师掌握学生动向,定期汇报,院领导和系主任要组织相关教师检查和指导学生的实习,并开展相关的教学和就业调研活动。

三、实习经费的使用

学校每年下拨到学院的实习经费由学院统一管理,由各系依据人才培养计划要求具体使用,原则上各专业实习经费的使用不能超出学校下拨给本专业的额度。在经费使用上执行教师和学生分项使用的管理办法。

(一)学生实习费补贴额度及适用范围

学生实习费补贴采取总量包干和分类补贴的使用办法。具体如下:

1.金工实习。由于在校内进行,实习学生不享受实习补贴。

2.认识实习。一般在湛江市内进行,对学生不实行实习补贴。由学院负责提供实习用车和讲课费(或采取学生100/人总量包干,教师按照“教师带实习的差旅费补贴”执行)。

3.生产实习(含工业设计专业写生实习)。学生按照300/人补助,总量包干,交通费、住宿费、实习入场(门)费、购买保险等由学生自行负担(未购买保险同学按250/人补助)。外请人员讲课费在学生包干经费外另外执行,由带队教师集中报销(2周以内每班讲课费不超过300元,2周以上每班讲课费不超过500元)。

4.毕业实习。采用分散实习形式,不再进行实习补贴,实习费用全部由学生自己负担。

5.工业设计专业考察实习,学生100/人,总量包干,经费使用范围与生产实习相同,该费用在特殊培养费中开支。

6.无认识实习环节的专业(工业设计专业除外),学生生产实习补贴可提高到350/人。

(二)教师带实习的差旅费补贴

教师指导实习的差旅费采取实报实销办法,按照《广东海洋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》(校财务〔20145号)和《广东海洋大学实习经费管理使用办法》(校教务[2014]22号)相关规定执行,结合学院实际,取消通讯费补贴,住宿和公杂费按以下规定执行:

1.住宿及其补贴。指导教师应与学生同住在实习点附近,参照校财务〔20145文件。在教师与学生同住的情况下教师住宿费不足150/人·天,按150/人·天报销,余额补助给教师。1人外出带实习教师的住宿报销按照学校差旅规定执行。

2. 公杂费。按广海大校财务〔20145文件执行,用于补助市内交通费、通讯费等支出。对大型(指4个自然班以上)市外集中实习的,在执行公杂费报销的基础上可有带队教师总人数的1/4人数享受15天以内,一次性补贴100元,15天以上,一次性补贴200元,具体由领队教师确定。

(三)实习经费报销审批与报销

同项实习的所有指导教师和学生要同时报销,不进行个别受理。教师要将填写好相关票据,提供实习计划、实习总结与学生实习补贴发放表(附学生名册),一并交系主任审查、签字后,经主管教学副院长和院长分别审核、签字后,到校财务处报销,报销时应有各班学生代表在场,实习结束后4周内报销完实习费用。

1.学生

填写由每一位学生亲自签名的实习补贴发放表(额度按相应标准执行),并附有学院教务办审核加盖学院公章的学生名单及实习资料,与教师一同报销。学生报销时不需要再另外提供票据等佐证。

2.教师

①市内集中实习,报销标准按广海大校财务〔20145文件执行。

②市外集中实习。报销标准按本办法中“教师带实习的差旅费补贴”执行。

 

    本暂行办法仅适用于机械与动力工程学院的各类教学实习,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原工程学院【20145号文相应废止。解释权在机械与动力工程学院。

 

 

 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广东海洋大学机械与动力工程学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16年9月28